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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该指出的是,STJ 已经达成共识,即 Ecad 本身规定的价目表是有效的。 3. Ecad 的争议问题 3.1. Ecad 收费时效 – 将时效标准化为三年 在音乐作品未经授权的商业执行中,作品所有者(以 Ecad 为代表)与执行人之间的关系将是合同外的,给定双方之间缺乏联系。 2002年《民法典》没有对侵犯著作权案件规定具体的时效期限,因此,如果存在非合同犯罪,则适用三年(第206条第3款第五项)。 在获得持有人事先授权的音乐作品的商业执行中,即使是通过 Ecad,对于部分、临时和非排他性的版权转让也存在适当的遗嘱协议,这体现了合同关系。 Ecad 对合同产生的版权收取费用的时效期限被认为是 10 年,包括广播电台与音乐表演相关的版权费用,因为人们认为通过 Ecad 收取的月费来自于商业关系,即使没有合同。
在这些情况下,适用《民法典》第 205 条规定的一般时效期限,即十年。 事实证明,侵犯版权损害诉讼与滥用版权诉讼之间存在区别,前者会引起民事赔偿请求,后者赋予该诉讼具有个人性质。不遵守合同义务不同于典型的非法行为,根 手机号码数据 据 2002 年《民法典》第 206 条第 3 款第五项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须受到民事赔偿,且时效期限为三年。 然而,STJ 最近在 REsp 中做出了一项决定。根据第 1,281,594/SP 号法律,基于民事责任(无论是合同责任还是非合同责任)的索赔的诉讼时效标准化为三年,因此 Ecad 所辩护的十年时效索赔不再适用。 3.2. 酒店房间或旅馆等的音响系统 - 单独还是集体频率环境? 酒店客房内配备的收音机和电视机使客人可以使用电视或广播电台,这一事实授权根据高等法院第。
条判例中的建议征收版权: “在商业机构中无线电转播音乐应享有版权。” 向酒店收取版权费是根据第 9,610/98 号法律第 68 条第 3 款的建议,即每个公开使用音乐(通过广播或电视机)的集体频率位置必须向 Ecad 支付版权费。Ecad 声称,酒店部分被认为是一个集体频率的地方,并将这一定义扩展到所有酒店环境,包括房间,除非它们用作永久住房。他们仍然为这一论点辩护,声称酒店房间尽管是由客人单独占用的,但在特定的季节里是由不同的人占用的,因此,通过广播电台和电视在房间内播放的音乐构成了区别于酒店房间的特征。客人的舒适度,这一事实可以增加环境和业务的价值,因此这是上述收费的法律依据。 然而,有一种不同的解释,即参考艺术中的定义,将酒店房间的定义分析为单独的频率环境。2008年9月17日第11,771号法律第23条如下,这毫无疑问地将临时住宿定义为个人住宿,如下所示: “第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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