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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需要对税务责任人进行正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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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21 11:42: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随着市场的日益活跃,公司之间的业务涉及合并、分立、收购生产单位以及各种其他类型的投资,关于形成经济集团的讨论变得越来越普遍和常规。而企业继承的发生已经成为税务领域工作人员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作为司法机构讨论的重要性的一个例子,我们可以提及最近对重复上诉制度的分配(主题n°1.209/STJ),该制度与文章中规定的无视法人资格事件的兼容性民事诉讼法第 133 条,以及第 6,830/80 号法律规定的税务执行仪式,因为在许多情况下,纳税人很难在没有允许证据延误的事件。 在这种背景下,纳税人在辩护中不断提出一个重要的话题,但法官却没有对论点进行应有的谨慎分析。

这是关于政府对继承案件中指定的纳税责任主体进行正式评估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如果考虑到税务机关之前已经了解了许多操作。 因此,重要的是要强调,我们知道公共财政部有责任正式评估责任人的税收债务,这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解释一下。 CTN第121条对税收被动负债的定义如下: “第 121 条 主要义务的被动主体是有义务缴纳税款 手机号码列表 或罚款的人。 单段。主要义务的被动主体被认为是: I – 纳税人,当他与构成相应触发事件的情况有个人和直接关系时; II – 负责,在没有纳税人身份的情况下,他的义务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在阅读所讨论的条款的唯一段落第二项时,可以很容易地看出,立法者将义务的应税主体地位赋予了纳税责任人,因此,这一条件对于纳税义务人来说并不是绝对的。



法律指定的纳税人是与构成相应触发事件的情况有个人和直接关系的人。 这就是为什么《STJ》第一节在该主题上具有权威性,在重复上诉制度下进行的判决中,纳税义务在法律上被视为义务的被动主题,从而确立了其指导,根据下面引用的菜单: “ 2. 纳税义务人构成了税收归宿矩阵规则结果中插入的个人标准,是依法必须缴纳税收债务的人,无论是他们自己的还是第三方的。 税法典第 121 条将纳税人和责任人列为主要纳税义务的被动主体,并确立了以下原则:“法律规定的任何人作为税收规定的债务人,将成为被动主体,无论他们的名字如何。归属或他们作为纳税人或责任人的身份。判决提交给 CPC 第 543-C 条制度和 STJ 第 08/2008 号决议。” [1] 请记住,在这方面,CTN第142条将评估定义为“旨在核实引起相应义务的事件的发生、确定应税金额、计算应纳税额、识别纳税人的行政程序”如果适用,建议施加适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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